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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农林大学村官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4-04-02 00:00:00  阅读量: 次】


浙江农林大学村官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实现村官学院教学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促进学院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保障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成立“浙江农林大学村官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学指导委员会”),并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在工作中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上级关于教育教学工作的指示和要求,遵循教育和教学规律。在坚持对学院教学工作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学院的教学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教学研究与质量控制等方面进行专家决策。

第二章

第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党委副书记、分管教学副校长任主任,马法学院院长、学生处处长、教务处处长任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由各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担任。

第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村官学院办公室承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具有高级职称,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教学经验,工作责任心强,有较强的议事能力,能够秉公办事,从全局出发,全面考虑村官学院的教学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

第三章

第七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有对村官学院教学工作指导、评议、督导以及向院长提出各种建设性意见的职责。

第八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具体工作:

(一)就人才培养理念和目标、教学的政策和规划、教学的质量控制以及相关政策等重大议题提供咨询;

(二)审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课程体系、课程结构、教材选用、教学研究课题立项等事项进行审议;

(三)负责学院日常教学过程的检查,指导教风、学风、考风建设,对违反教学秩序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

(四)评议教学改革方案、教学管理制度、质量评价标准及其他教育教学改革方案;

(五)参与与教学有关的学院各项评估工作,并对学院评估体系实施进行监督指导;

(六)完成学院委托的其他重要教学事项的指导咨询、评议审议工作。

第四章 工作规则

第九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学院教学工作的需要,在委员会主任的主持下开展工作,按规定进行各项指导、审议和监督工作。

第十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实行民主制度,重大事宜必须有2/3及以上委员到会,充分酝酿讨论后采用举手或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同意或反对的人数达到到会人数的2/3及以上,表决结果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所讨论的敏感问题要严守秘密,如讨论的问题与本人或直系亲属有关应实行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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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条:关于公布浙江农林大学村官学院领导班子成员职责与分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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