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中文版 | ENGLISH
您当前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政策资讯 - 三农政策 - 正文
热爱基层、扎根基层;增长见识、增长才干;促农村发展,让农民受益,让青春无悔。

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依法保障乡村全面振兴


【发布时间:2019-05-23 00:00:00  阅读量: 次】


农业农村立法任务繁重

当前,以农业法为核心的农业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农业领域共制定现行有效法律15部、行政法规28部,农业技术推广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种子法、畜牧法、渔业法等农业各领域的法律日益完善,农业农村经济管理总体实现有法可依。然而,这些法律大多侧重产业发展,针对乡村发展方面的法律还有所欠缺,特别是尚欠缺一部促进乡村全面发展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补齐农业农村法律体系的短板弱项,依旧任重道远。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均涉及一批农业农村立法项目。农业农村部法规司司长宗锦耀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立法计划要完成的15部法律法规项目中,既有乡村振兴促进法这样的综合性、支柱性法律,也有土地管理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涉及基本制度、部门职责的法律,还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渔业法等涉及整个产业发展的基础性法律。无论是制定新法律,还是修订现行法律,如何把握新时代新特征、适应新任务新要求,如何围绕乡村振兴搞好制度建设,使之符合中央要求、契合现实需要、满足群众期待,都需要认真研究。

乡村振兴亟待依法护航

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后,中央展开一系列部署,明确提出要制定乡村振兴促进法。今年1月,全国人大农委成立乡村振兴促进法起草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目前已起草一部初稿,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积极配合,全力以赴做好制定乡村振兴促进法的各项工作。

乡村振兴必须重视人才支撑,湖北省、湖南省代表对此建议,立法应增加对基层干部队伍建设和公共服务部门人才培养、引进、交流的相关规定,从法律层面建立强化“三农”干部队伍建设的育人、选人、用人、留人导向。

建设法治乡村,落实到立法规范上,上海市代表建议将乡村振兴战略法定化,明确包括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基层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社会等不同主体各方面的具体权利义务;明确乡村振兴战略的体制机制,明确谁来投入、谁来建设、谁来管理等等。

回应关切明确重点领域

乡村振兴立法,不仅关乎农民兄弟利益,同样牵动社会各界目光。按照构建以乡村振兴促进法为核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支撑的“1+X”乡村振兴法律体系的要求,上海市代表系统梳理了乡村振兴立法的重点领域: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创新农村金融保险制度,强化金融机构支持“三农”义务和责任,创新农村金融服务方式,加快发展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大力发展农业和农村保险;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明晰集体所有产权关系,发展新型集体经济。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建立农村建设体制机制。对农村规划、村庄布局、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方面,提出相对明确的城乡边界和规范预期,在此前提下确定建设投入的长效机制,明确政府主导、各方参与的工作推进体制;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建立合理有序的城乡人口流动机制。

对这些立法热点难点问题,同上海一样,多省农业农村部门也给出建议:广东省代表建议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核心内容写入乡村振兴促进法,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登记、职能、管理以及成员权益等事项;安徽省代表建议乡村振兴促进法增加“三权分置”、农民转业转岗进城落户、农业社会化服务、农业资源保护、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特色农业保险等相关内容。



上一条:农村土地确权 激发乡村活力

下一条:为乡村振兴提供内在动力



【关闭本页】


友情链接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衣锦街252号(浙江农林大学衣锦校区实验大楼627室) 邮编:311300 电话:0571-61066035 传真:0571-63732737 邮箱:cgxy@zafu.edu.cn
COPYRIGHT © 2020 浙江农林大学村官学院 CGXY.ZAFU.EDU.CN ALL RIGHTS RESERVED.
建议您使用 1440×900 分辨率 IE8.0 以上版本浏览器访问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