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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9-09 16:32:11  阅读量: 次】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25〕9号)部署要求,切实做好我省农业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依法普查、科学普查、为民普查,坚持实事求是、守正创新,高质量完成普查各项任务,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反映我省农业、农村和农民基本情况,准确把握我省农业发展新情况、乡村建设新面貌、农民生活新变化、农村改革新成效,为科学制定“三农”政策、打造乡村全面振兴浙江样板、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提供坚实的统计信息支撑。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普查的对象是在我省境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

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粮食和大食物生产情况、农业新质生产力情况、乡村发展基本情况、农村居民生活情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26年12月31日24时,时期资料为2026年年度资料。

四、普查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成立由省政府领导任组长的浙江省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和协调全省农业普查工作,研究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负责普查日常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协调。普查任务完成后,领导小组自动撤销。各地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普查工作,及时解决普查过程中遇到的各类困难和问题,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要充分发挥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二)加强部门协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信息共享。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负责及协调;涉及数据处理电子政务项目审批方面的事项,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和协调;涉及司法系统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普查方面的事项,由省司法厅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保障方面的事项,由省财政厅负责和协调;涉及社会保险信息方面的事项,由省人力社保厅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用电子地图、农业用地数据方面的事项,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和协调;涉及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村住户普查等方面的事项,由省农业农村厅、省海洋经济厅、省林业局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方面的事项,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公共数据归集共享方面的事项,由省数据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业务方面的事项,由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负责和协调;其他有关单位也要积极支持配合做好普查相关工作。

五、普查经费保障

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由各级政府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各地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者按照相关规定从合适的单位抽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抽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六、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等规定做好普查各项工作。普查人员要如实搜集、报送普查资料,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普查对象要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普查资料或者迟报、拒报普查资料。普查工作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普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对普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等行为,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

(二)确保数据质量。始终坚守数据质量第一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加强普查指导培训,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数据质量检查核查,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各地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完善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严肃普查纪律,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安全。

(三)创新手段方式。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赋能普查工作,深化行政记录大数据在清查摸底中的应用,探索人工智能大模型在普查培训和登记环节的实践运用。积极应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准确测量主要农作物播种面积,查清设施农业状况。合理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结合农业经营主体直报试点和村级起报的统计改革成果,提升普查效率,减轻基层负担。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以及政府部门服务平台、乡村宣传栏等渠道强化宣传动员。广泛深入宣传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全社会积极参与,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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